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甯馨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當事人
    松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七號 原   告 松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凃啟夫律師 被   告 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楊譜諺律師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 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民一庭 法 官 甯 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