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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甯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833號

上訴人
銀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旺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2年度訴字第183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71,049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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