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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
    甲○○國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龍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三三號 原   告  甲○○ 乙○○ 戊○○ 被   告  國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龍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五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蘇姿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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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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