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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八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八九號

原告
瀚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複代理人
黃偉欽律師
被告
大家源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皇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律師
複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院再依職權指定檢驗方法囑託台灣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系爭產品是否有抗菌功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蔡廣昇

~B法院書記官 陳怡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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