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4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3425號
- 上訴人
- 強門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如流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小舫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量順工程有限公司、乙○○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11月15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5,2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繳裁判費為31,64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