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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4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謝靜雯鄭詠仁高增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3425號

上訴人
強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複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量順工程有限公司、乙○○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11月15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5,2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繳裁判費為31,64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高增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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