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七八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七八一號
- 原告
- 展益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順藩
- 送達代收人
- 許登科律師
- 被告
- 台安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
- 法定代理人
- 徐善澄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係在台北市○○區○○街二六五項二十號一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又本件經被告具狀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而無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樹村
~B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