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佑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一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朝山 訴訟代理人 楊瑞榮 被 告 協佑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義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楊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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