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 原 告
- 高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 告
- 飛鵬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 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之清算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第174 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查,乙○○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99年1 月12日以96年度司字第14號選派為原告之清算人,有該民事裁定在卷可稽,依法即應由其續行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