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四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 送達代收人
- 郭建廷
- 被告
- 大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一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林紀元~B法官 陳月雯~B法官 蔡川富
~B法院書記官 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