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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一0四一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一0四一六號

債權人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債務人
益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玖仟陸佰叁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三庭~B法官 吳進寶

~B法院書記官 李銑瑞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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