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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三一三六三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三一三六三號

債權人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送達代收人
鄭宜文
債務人
雅音商行
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蔡瓊珠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叁萬伍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三庭~B法官 吳進寶

~B法院書記官 陳惠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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