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執字第五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執字第五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軒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翠絹

右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

,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之「蕭翠娟」應更正「蕭翠絹」,相對人軒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住址應更正為「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一五0巷十六號二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王敏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