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執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執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軒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翠絹 右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 ,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之「蕭翠娟」應更正「蕭翠絹」,相對人軒宇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之住址應更正為「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一五0巷十六號二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怡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