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執字第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執字第五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軒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翠絹
右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
,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之「蕭翠娟」應更正「蕭翠絹」,相對人軒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住址應更正為「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一五0巷十六號二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