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九號
- 上訴人
- 雷射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憲良
上訴人與甲○○間等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玖萬柒仟
捌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伍萬叁仟肆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政賢
~B法院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