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九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
雷射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良

上訴人與甲○○間等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玖萬柒仟

捌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伍萬叁仟肆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政賢

~B法院書記官 邱靜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