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九號
- 上訴人
- 雷射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憲良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政賢
~B法院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