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七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七0號
- 上訴人
- 祈美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一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