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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七0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郭慧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七0號

上訴人
祈美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一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六   日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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