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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九九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九九號

聲請人
甲○○
即啟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程序費用由啟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啟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尚有資產尚未完成處分及債務待處理,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現期限即將屆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再展期六個月結算,以資清理。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玉心

~B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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