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九九號 聲 請 人 甲○○ 即啟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程序費用由啟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 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啟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尚有資產尚未完 成處分及債務待處理,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現期限即將屆滿,為此 聲請裁定准予再展期六個月結算,以資清理。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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