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七五號 聲 請 人 馮孟榮 即富比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指定馮孟榮為富比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富比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 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富比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經股東會決議呈報 由馮孟榮為簿冊保管人,爰聲請指定馮孟榮為簿冊保存人。三、經查:聲請人為富比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清算完 結,並將各項財務表冊送監察審查,經股東會承認通過呈報清算完結等情,經提 出收支表、損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資產分配表、 無欠稅證明等為證。是聲請人聲請指定其為簿冊保存人,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林玉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