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七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七五號
- 聲請人
- 馮孟榮
- 即富比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指定馮孟榮為富比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富比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富比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經股東會決議呈報由馮孟榮為簿冊保管人,爰聲請指定馮孟榮為簿冊保存人。
三、經查:聲請人為富比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將各項財務表冊送監察審查,經股東會承認通過呈報清算完結等情,經提出收支表、損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資產分配表、無欠稅證明等為證。是聲請人聲請指定其為簿冊保存人,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林玉心
~B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