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整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宏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整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宏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陳 鎮律師 右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宏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總公司)自成立以來至股票公開上市,營 運情況及獲利能力一向良好,亦積極參與政府國宅興建及其他各項重大工程,不 論內部之經營管理或對外投資,均有嚴謹之組織系統與豐富之經驗,然因民國八 十八年間台灣發生嚴重之「九二一」大地震,公司之資產皆被受災戶依九二一震 災重建暫行條例以免供擔保之方式,向各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致無法進行任何 之開發與運用,雖宏總建設已展現誠意與大多數之災民達成和解,仍有少數災民 無法接受和解條件,致訴訟延宕未決,宏總公司遂因龐大利息之支出及人事成本 開銷,致公司財務發生困難,有暫時歇業或停業之虞。惟宏總公司財務發生週轉 不靈,乃因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之規定所致,非公司之經營管理有問題,且 公司已就解決財務困境研擬具體重整意見(詳下述),配合逐漸復甦之不動產景 氣,應可逐漸清償負債,而獲致更生之機會,為此經公司董事會董事全部出席同 意後,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規定,聲請准予宏總公司 重整。又聲請人甲○○係宏總公司法定代理人,乃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宏總公司 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併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聲請之。並提出聲請人資格證明文件、公司營業項目及業務狀況、公司業務 狀況、財務報表暨營業報告、重整計劃具體意見、股東名冊、債權人明細造冊、 四十二層亞太財經廣場營運計劃暨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南高雄綜合教學醫院開發 計劃、台南開元醫院開發計劃、重整具體計劃二、亞太之星投資開發計劃書、開 元路影城開發計劃等件為證。 ㈡聲請人之重整具體意見: 1計劃一:將下列資產信託予債權銀行,且藉由不動產證券化之方式籌得資金後, 作下列開發: ①台南市○○段有三千四百一十二點五坪土地,位於台南山線與海線交界點,而 台南縣市仍屬於國內醫療缺乏地區,擬將之開發建設成為區域性綜合醫院(詳 見外放證物台南開元醫院開發計畫)。 ②高雄市○○段有二千九百六十六點九二坪土地,位於高雄新光路中華路、林森 三路三面臨路角地。而台北市有七家醫學中心,高雄市僅有兩家,病床數也只 有台北市的一半,故擬於該地開發高雄市之第三家醫學中心,其乃有必要性及 市場性(見外放證物南高雄綜合教學醫院開發計畫)。 ③高雄市○○路亞太財經商業大樓共有二萬二千一百七十三點四七坪,伊仍有一 萬五千一百一十七點九三坪作為出租、出售之用,本案標的臨新光路、中華四 路、成功一路、三多三路,出入動線條件頗佳,目前為宏總建設主要收入來源 ,亦可積極開發利用(見外放證物四二層亞太財經廣場營運計畫書)。 2計劃二:第一年可積極出售四十二層亞太財經大樓百分之三五房地、高雄市○○ 段○○段土地及其他餘屋、土地,取得開發基金後,第二年進行台南市○○段土 地之影城開發案,高雄市○○區○○段土地之透天案,第三年即可出售高雄市○ ○區○○段土地之透天案,第四年台南市○○段影城開發案完工,完成招商進駐 後,第五年即可正常營運(見外放證物重整具體計劃二、亞太之星投資開發計劃 書、開元路影城開發計劃)。 貳、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者,而 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之股東,向法院聲請重整;又公司為前項聲請,應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經全體董事出席並 一致決議向法院聲請公司重整,有宏總公司提出之公司事項變更登記卡及董監事 會同意重整案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外放證物編號聲請人資格證明文件、公司 營業項目及業務狀況);另聲請人甲○○為宏總公司董事長,並為繼續六個月以 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亦有前揭公司事項變更登記卡、宏 總公司股東持有股份資料表附卷足憑(證物同上),依法亦得為重整聲請人,合 先敘明。 參、次按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應徵詢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 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得徵詢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 關,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 人,就「一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資產估價。二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 設備之分析,是否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三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 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四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五 聲請人為公司者,其所提重整方案之可行性。六其他有關重整之方案。」等事項 調查報告法院,公司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 亦定有明文。本院依前揭規定徵詢財政部、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 證期會)、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經濟部、內政部營建署之 意見,並選任檢查人務實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周志龍會計師,就聲請人公司之業務 、財務狀況與資產情形等事項為調查結果: 一、財政部: 財政部以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台財融(四)字第○九二○○二四六九五號函稱( 卷二頁十):關於宏總公司聲請公司重整乙案,業經主要債權銀行中聯信託投資 公司召集債權銀行會議,與會債權銀行原則上均不支持該公司重整,且認為該公 司尚無重整之可能。財政部並檢附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宏總公司聲請法 院重整案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債權銀行會議紀錄乙份供本院參辦。 二、證期會: 證期會以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台財證三字第○九二○一一三六一五號函,暨檢附 宏總公司八十九年度、九十年度財務報告及九十一年第一季財務季報表,表示意 見稱(卷二頁三四): ㈠宏總公司概況: 1宏總公司設立於七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主要營業項目為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國民 住宅、商業大樓出租、出售及仲介業務,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股票公開發行, 並於八十三年七月十八日正式掛牌上市買賣,目前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為四十三億 八千八百四十三萬四千元。 2宏總公司因未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於期限內公告申報其九十一年上半 年度財務報告,業經證交所依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依款規定,公告自九十 一年九月十八日起停止其有價證券上市買賣,該公司迄本(九十二)年三月十七 日止,其停止買賣期間屆滿六個月,仍未補行公告申報前開財務報告,核有應終 止其有價證券上市之情事。交易所爰報請本會核准終止該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另 交易所與該公司雙方所簽訂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同時終止,並已公告自九十二年 六月三日起終止上市;惟該公司若能符合規定,檢送前未依期限公告申報之財務 報告,且無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其他各款規定之情事,並於終止 上市實施日至少八個營業日前向交易所提出申報,交易所將另案報經本會核准後 ,公告免除其終止上市之實施。 3依據該公司簽證會計師對九十年度財務報告所出具之查核報告表示,宏總公司營 運持續發生虧損,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累積虧損達四十億五千八百三十四萬 五千元,已超過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且因週轉資金不足致財務困難,管理階層 雖於財務報表附註十、㈡說明所欲採行之對策,惟繼續經營能力仍有重大疑慮。 另前揭有關該公司管理階層於財務報表說明欲採行之對策如下,惟其開發計畫之 可行性及是否有足夠資金支應,尚待觀察:①該公司營業活動以亞太財經商業辦 公大樓之出租業務為主,以因應短期營運資金之需。②另擬以高雄市高層辦公室 (二現場)及台南市○○段二土地開發計畫案為主,以信託方式發行受益憑證六 十億元進行開發,除保留二十億元轉投資該二土地之開發外,擬以發行該受益憑 證之資金償還二土地之借款及利息,設於資金作為公司營運週轉金。 ㈡依據宏總公司八十八年度至九十年度之財務狀況及營業情形如下:(如附件之財 務季報表)(單位:新台幣千元) 1財務狀況: ①簡明資產負債表: ┌─────┬────────┬────────┬────────┐ │項目\年度│ 八十八年底 │ 八十九年底 │ 九十年底 │ ├─────┼────────┼────────┼────────┤ │資產總額 │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負債總額 │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股   本│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淨  值│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②財務比率分析: ┌─────┬────────┬────────┬────────┐ │項目\年底│ 八十八年底 │ 八十九年底 │ 九十年底 │ ├─────┼────────┼────────┼────────┤ │流動比率 │ 一七一‧一○% │ 一三四‧五六% │該公司財務報告未│ ├─────┼────────┼────────┤揭露 │ │速動比率 │ 五‧八五% │ 一‧○一% │ │ ├─────┼────────┼────────┤ │ │負債比率 │ 五二‧六五% │ 六六‧五五% │ │ ├─────┼────────┼────────┤ │ │長期資金占│ 二七七‧二七% │ 二四一‧二九% │ │ │固定資產比│ │ │ │ │率 │ │ │ │ └─────┴────────┴────────┴────────┘ 2營業收入及獲利能力: ①簡明損益表:()表負數 ┌─────┬────────┬────────┬────────┐ │項目\年度│ 八十八年度 │ 八十九年度 │ 九十年度 │ ├─────┼────────┼────────┼────────┤ │營業收入 │ 五六七、○八九 │ 二六三、六八三 │ 八○、二一五 │ ├─────┼────────┼────────┼────────┤ │營業毛利 │ 四八、七八三 │ 九、四五九 │ 二七、○二六 │ ├─────┼────────┼────────┼────────┤ │營業損益 │(二二三、二三八)│(一四九、八三五)│ (八七、○二○)│ ├─────┼────────┼────────┼────────┤ │稅前損益 │(0000000)│(0000000)│(七八六、二八三)│ └─────┴────────┴────────┴────────┘ ②財務比率分析:()表負數 ┌─────┬────────┬────────┬────────┐ │項目\年底│ 八十八年底 │ 八十九年底 │ 九十年底 │ ├─────┼────────┼────────┼────────┤ │資產報酬率│ (九‧五○)% │ (一四‧七六)% │該公司財務報告未│ ├─────┼────────┼────────┤揭露 │ │股東權益報│ (二三‧一三)% │ (四五‧四八)% │ │ │酬率 │ │ │ │ ├─────┼────────┼────────┤ │ │純益率 │(二三六‧七七)% │(七二一‧六一)% │ │ ├─────┼────────┼────────┤ │ │利息保障倍│(三八六‧三四) │(三九五‧七三) │ │ │數 │ │ │ │ ├─────┼────────┼────────┤ │ │每股盈餘 │ (三‧○六) │ (四‧三四) │ │ └─────┴────────┴────────┴────────┘ 註:()表負數 ③前揭二表所列之相關財務資料,係引自經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劉許友、陳國 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④該公司九十一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尚未公告並向本會申報,惟依據該公司九十 一年第一季經會計師核閱之季報表,該公司九十一年度第一季稅前純損一億三 千八百九十九萬七千元。另依據該公司重整計劃具體意見內所附之九十一年度 損益表所示,九十一年度稅前純損高達三億三千七百五十萬九千元,惟上開財 務報表,並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㈢依據該公司九十一年第一季財務報告,該公司暨其七家關係企業,曾於八十九年 七月間向金融局提出紓困專案,依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與債權銀行達成初步協 調會議記錄,各債權銀行原則同意債權餘額二年不縮減,且停止償還本金二年, 利息部分調整利率為6%,該公司依據前述會議記錄精神與各債權銀行協議展期 降息相關條件,目前已與債權銀行完成協議之展期及降息之條件,另截至九十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部分短期借款因未依約履行付息還本,致債權人向法院申請 支付命令在案。 ㈣又宏總公司之轉投資公司宏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陸續 發生跳票情事,宏總公司於八十九年七月份亦因流動性不足發生財務危機,經九 二一地震受災戶檢舉及本會查證相關資料發現其負責人甲○○在公司已有財務危 機之情形下,仍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及本會行為時「上市上櫃公司背書保證處理 要點」之規定,將公司資金貸與無業務往來之公司或他人,或為他公司或預售戶 提供背書或保證,致公司產生呆帳或代償損失,另其向關係人購買土地及股權之 條件亦有違一般交易常規,疑有掏空宏總公司資產之嫌,本會爰於九十年三月五 日以台財證㈠第一○一○二○號函移請檢調單位偵辦。案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偵查終結,該案相關被告因涉有挪用公司資金、意圖不法利益而違背任務及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等情事,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業務侵占罪、第三百四十 二條背信罪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經貴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九三號起訴書在案,對相關被 告起訴情形如下:被告甲○○(宏總公司、宏統營造、宏總投資、宏聯投資、榮 南企業、宏統投資負責人)刑期八年,被告李淑珍、林寶英(會計人員)刑期各 三年六個月。 ㈤綜上,該公司所提出之重整計劃,主要係檢附南高雄綜合教學醫院、台南開元醫 院開發計劃及四十二層亞太財經廣場計劃,惟該公司近年來大幅虧損,營運情況 迄今未見改善,九十年底累積虧損更超過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經簽證會計師表 示,其繼續經營能力存有重大疑慮。另該公司負責人涉嫌背信乙案,業遭檢察官 起訴在案,其管理階層之誠信原則似亦有疑慮。有關該公司有無繼續經營價值及 是否適合重整,除考量上述情事外,亦有賴於債權銀行對所積欠債務繼續支持展 期或降息等措施之意願,以及該公司是否確實有足夠資金支應其相關開發計劃而 定。 三、證交所: ㈠該所先以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台證上字第○九二○○○六○二二號函覆以(卷 一頁八八):宏總公司因未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於期限內公告申報其 九十一年上半年財務報告(九十一年第三季財務報告亦未公告申報),核有本公 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情事,經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一四七條 規定報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後,公告自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停 止其有價證券買賣,迄本(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止,其停止買賣期間已屆滿六 個月,仍未補行公告申報前開財務報告,核有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 之情事,俟本公司董事會核議後,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四四條規定,報經主管機 關核准終止其有價證券上市。又查宏總公司迄今積欠本公司三年度(九十、九十 一、九十二)有價證券上市費用計一百三十萬四千一百三十元,及因六次違反本 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而處以之違約金計十六 萬元。 ㈡嗣復以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台證上字第○九二○○○七四三○號函補充說明(卷 二頁二七四):查宏總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三十六條規定申報自九十一年上半年 度起之各期財務報告,依該公司重大訊息說明其未申報原因係有下列兩項重大事 項有待釐清: 1新光人壽聲請拍賣該公司高雄獅甲段土地,拍賣底價十六億元與九十一年二月該 土地鑑定價格相差達二十七億元,金額差異頗大,仍有待協商解決。 2台中地方法院已判決該公司九二一地震應賠償款項,該公司正與受災戶進行和解 。 四、經濟部以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經商字第○九二○二○九一一四○號函,稱經其 派員赴宏總公司實地查訪結果(卷一頁八一): ㈠公司概況: 1據該公司副總經理郭慶鵬先生表示,該公司因八十八年九二一大地震,造成該公 司於八十二年完工交屋之台中縣太平市「宏總生活園」A棟房屋倒塌,受災戶向 法院提出假扣押該公司之資產,導致該公司至今均無法開發,目前僅靠租金收益 支撐。 2該公司為節省開支,進行企業瘦身,目前員工人數二十八人。 3該公司目前可銷售之餘屋如下: ①亞太財經廣場大樓案辦公大樓一百三十一戶,車位一百零四個,預計可銷售金 額約新台幣(下同)十八億五千三百四十三萬元。 ②中山首府案綜合住宅四十一戶、車位五十八個,預計可銷售金額約二億七千七 百三十八萬元。 ③牽手情案綜合住宅車位三個,預計可銷售金額約七十萬元。 ④新天地案綜合住宅一戶,預計可銷售金額約五百七十萬元。 ⑤新紀元案綜合住宅一戶,預計可銷售金額約四百萬元。 ⑥宏總加州案綜合住宅五戶、車位六十五個,預計可銷售金額約四千四百三十二 萬元。 ⑦新中國案綜合住宅四戶,預計可銷售金額約二千八百十二萬元。 4該公司現有素地尋求策略聯盟開發筆數如下: ①台南市○○段,經國泰不動產鑑價公司出具鑑定價值為十六億五千五百萬元。 ②高雄市○○段,經國泰不動產鑑價公司出具鑑定價值為新台幣四十三億零二百 萬元。 ③該公司亞太財經廣場大樓案、中山首府案、新紀元案、宏總加州案、新中國案 、二○○一大樓、台中中墩段土地、二現場土地、台南開元段土地,每月租金 收入共三百三十五萬元。 ㈡該公司如能透過信託制度,重新執行現有素地開發計劃,定位朝醫療事業轉型發 展,並全力促銷餘屋及提高不動產出租率,應對於該公司之重整有相當之助益。 ㈢有關該公司之業務狀況,請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徵詢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意見。 五、內政部營建署以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內授營宅字第○九二○○八六二一二號函覆內 容為: ㈠宏總公司曾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由本部台內營字第八六九○一八四號函 核發「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有效期間為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三月三 十一日;該公司於有效期間屆滿後,申請換發;本部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台八 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三○二五號函再度核發「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予該公司,有 效期間為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㈡經本部審查通過取得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之公司皆係符合「建築投資業識別標誌 使用辦法」第三條規定:加入當地建築投資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資本額二千五百 萬元以上;置有房地產相關職員十人以上;最近五年內投資興建完成住宅、商業 大樓、工業廠房金額或營業額達三億元以上並領有使用執照者;公司、行號及其 負責人最近五年內無退票及欠稅記錄者;公司、行號最近五年內無因房地產屋交 易糾紛案件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經行政處分確定者。 ㈢依旨揭函所附資料,該公司重整計劃擬處分部分公司資產以減輕公司之負債、開 發亞太財經廣場等,鑑於台灣地區住宅存量大於家庭戶數,為減少房屋供給,行 政院於八十九年九月核定通過「健全房地產市場措施」,期藉由各項短、中、長 期措施,以減緩住宅供給、提高購屋意願,並使建築開發業及相關產業恢復活力 ;另因土地房屋之價值係隨區位、市場變動等因素而有變化,故該公司是否得以 順利處分公司資產、是否有重整之可能性乙節,本部無法提供意見。至於該公司 重整更生開發計劃之開發台南市○○段土地、獅甲段土地為醫院等因非屬本部主 管業務,無法提供意見。 六、檢查人周志龍會計師之檢查報告稱:(見外放證物檢查人報告,以下本院若認與 前揭資料重複,或無摘錄之必要者,即以略字代之): ㈠公司概況:‧‧‧(略)。 ㈡公司之業務、財務狀況及資產之估價: 1業務狀況:略。 2最近四年度及九十二年前六個月簡明損益表(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 及九十一年度之報表係依據宏總公司之自結報表,八十八年度至九十年度則係由 前揭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簽證財務報表摘錄): ①報表:略。 ②結論(檢查報告頁九): 宏總公司因八十二年興建完工之台中縣太平市「宏總生活公園」於八十八年發 生九二一集集大地震倒塌以來,營業收入大幅衰退,並於八十九年起部分餘屋 陸續遭九二一災民的假扣押,以致於九十二年上半年未有餘屋出售的收入,只 有靠出租部分房地取得租金收入。在出售餘屋無利可圖的情況下,導致營業毛 利也節節滑落,至九十二年六月止未見好轉,而營業費用未能適時的減少,八 十八年至九十年的高額呆帳損失更是雪上加霜,整體而言,營業費用未能隨營 業收入的下滑而減少,顯示其營業費用的控管不佳。 公司高額的銀行借款,使得公司的利息費用龐大,其轉投資的被投資公司近年 來也均處於虧損的情形,使得投資損失金額不小,在景氣不佳下,每年認列投 資損失也不在少數,而於八十九年更是認列了高額的背書保證損失,而九二一 震災損失分別認列在八十八年及八十九年間,故於八十八年至九十一年間每年 均有高額的營業外支出,使得每年的稅後損益均呈現虧損的情形。 宏總公司在本業經營上及業外投資上均不順的情形下,目前公司資產因欠稅、 九二一災民假扣押或銀行查封,使得公司營運幾乎已陷入停頓的情形。 3財務狀況(頁九): ①最近四年及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簡明資產負債表:略。 ②結論:在最近四年中,資產總額於八十八年為最高之年度,在發生九二一地震 後,宏總公司的資產總額逐年下降,負債總額則是逐年上升,其中於九十年因 長期借款未依約履行付息還本,將長期借款視同到期轉列流動負債中。宏總公 司在九二一地震後使原本體質不佳的財務狀況更加惡化,該公司負債金額龐大 且流動負債居多,顯示其財務結構不佳。 4債務分析(頁十一): ①截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宏總公司之負債總額經調整為八十三八千零五十 九萬五千元,其中短期銀行借款本金合計二十億六千四百四十二萬六千元,長 期銀行借款本金三十億四千九百萬元,詳細科目:略。 ②發生財務困難之原因分析:宏總公司發生財務困難原因,主要為: A財務結構脆弱:主要為負債比率遽升及短期資金欠缺。 相對人近年來負債比率逐年大幅增加,至九十二年六月份為. %,亦即每 百元的資產即有元以上係對外舉債或融通而來,其自有資金明顯不足,經營 風險不少。而最近幾年的流動比率逐年下降,至九十二年六月份為%,經深 入分析流動資產內容得知大部分皆屬工程相關的資產,以速動資產變現性的觀 念而言,若扣除此工程相關部分,則其流動性更是大為降低,甚至依相對人自 結帳列九十二年六月份報表得知,其速動比率更是為○(其帳載提列高額的備 抵呆帳),且於九十二年六月被高雄市票據交換所列為拒絕往來戶,由此得知 宏總公司短期資金確有短缺,其短期償債能力不佳。 B九二一及及大地震影響:略。 5資產估價(頁十五):略。 ㈢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頁二一) : 1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函示內容為: 同上內容所載。 2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偵字第一一三九三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事 項: ①宏總公司資金貸與宏統營造公司,以掏空宏總公司。 ②使宏總公司提供短期票券及本票背書保證,損害宏總公司。 ③以GTMC股權沖銷甲○○個人債務,在會計帳冊上為不實登載。 ④宏總公司出售宏聯投資公司及宏統投資公司之股權與宏總投資公司,然宏總公 司未取得任何款項,掏空宏總公司。 ⑤宏總公司向榮南公司買受土地,掏空宏總公司。 3台中縣太平市「宏總生活園」房屋倒塌,其中七十七名受災戶經由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向宏總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案,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 九年度訴字第三七四四號民事判決宏總公司應賠償二億二仟三百八十萬二千四百 四十二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4其他:略。 5宏總公司對外之長期股權投資,大部分皆因被投資公司經營不善,導致認列投資 損失後帳列數為零元,甚至有出現負數,因而造成公司財務損失。 6以上各點是否屬負責人決策錯誤或有怠忽或不當情事,尚應有進一步事實認定。 ㈣聲請書狀所載事實有無虛偽不實情形(頁二四):略。 ㈤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頁二五 ): 1業務分析:略。 2財務分析: 宏總公司因係採公司主要三大資產信託予銀行,再經發行受益憑證取得資金,以 償還債務及開發新案,以利永續經營,但不動產資產信託,須經立法院會議通過 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規範,因此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及其相關子法,尚未完成立 法前,宏總公司未能有客觀之依據,編製財務預算。 3資產分析: 宏總公司現有之資產,主要為營建土地、待售房地及出租資產,茲分述如下: ①營建土地:高雄市○○段二千九百六十六點九二坪土地,依九十二年九月二十 日國泰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價值為4,302,034仟元(素地價值 ,依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91歐鑑字第0136號鑑定報告書為1,697,429仟元) ,及台南市○○段三千四百一十二點五坪土地,依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國泰 不動產鑑價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價值為1,652,615仟元(帳面成本為 1,607,785仟元),足證該兩處土地具有開發之潛力。另宏總建設公司擁有台 中市○○段土地,高雄市○○段及新福段土地,依九十二年八月份歐亞不動產 鑑定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時價為356,405仟元(帳列成本493,735仟元)。由上可 知,宏總建設公司所擁有之營建土地,皆具有開發之潛力。 ②待售房地:宏總公司擁有高雄中山首府等餘屋,依九十二年八月份歐亞不動產 鑑定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時價為339,325仟元(帳列成本為421,472仟元),因此 如能順利出售,將為宏總建設公司創造更多之現金流入。③出租資產:現房地產景氣逐漸回升,但消化餘屋恐須多時,因此宏總建設公司 將同步積極推展出租資產業務,創造現金流入。 4生產設備分析: ‧‧‧宏總公司在房屋建築品質要求極為嚴謹,於業界具有良好口碑。另營建業 在現今景氣逐漸回升中對宏總建設公司也是一項利多。 5相對人所提重整方案之可行性分析(頁二七): ①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規定:「一、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 。二、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相關權利。」及第三十條第一、二項規定:「依 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移轉之財產權,以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 者。」「前項之財產權上有抵押權者,委託人應予塗銷,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予受託機構。因故未能塗銷者,委託人應檢具抵押權人於信託契約存續期間不 實行抵押權之法院公證同意書。」 ②依醫療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私立醫療機構,係由醫師或依有關法律規定 辦理醫療業務之公益法人及事業單位所設立之醫療機構。」及第六條規定:「 本法所稱教學醫院;係指其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 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③由以上可知高雄獅甲段土地及台南開元段土地,係無法證券化,對未來現金流 量預計影響重大,因此要以公司之三大資產予以信託取得資金,再開發公司之 三大資產,創造營業解決債務,以利永續經營,似乎還有很多待解決問題。另 由②所述,開發南高雄綜合教學醫院及台南開元醫院,尚需投入大量資金,縱 因經營事業而有收益,亦歸屬於公益法人及事業單位,對宏總建設公司之現金 流入助益不大。 6其他重整方案之可能性分析(頁三十): ①租賃收入:宏總公司於第一年,即預計亞太財經廣場大樓65%之房地、及中山 首府大樓餘屋等乙次出租,產生現金流入五千五百五十八萬元,如欲達成此目 標,尚須視市場需求,景氣復甦情形及強力促銷手法。 ②房地收入:高雄市○○段二小段土地,預計以四十二億元出售,但因金額重大 ,且素地價值,依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公告 價值為二十億元(未扣除土增稅及非宏總建設公司持有部分),但經國泰不動 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出具以投資規劃分析為估價目 的之鑑價報告,該案開發後土地價值達四十三億零二百零三萬元。因此能否順 利以四十二億元,將重大影響宏總公司重整案二之成敗;出售亞太財經廣場大 樓35%之房地、出售亞太投資等餘屋,及出售生活家等土地,預計第一年即全 部出售產生現金流入合計共十一億六千三百三十二萬元,如欲達成此目標,尚 須配合市場需求及促銷手段。 ③評估結果:宏總公司重整案二是否可行,主要在於宏總建設公司預計第一年房 地收入之現金流入,是否順利,但仍須考量有關償還債務之背書保證、九二一 災民等負債項目,具有潛在之債務性質。 肆、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其組織規模、營業範圍較一般公司龐大,能 否重整成功,乃密切影響眾多股東、投資大眾、員工及往來債權人之權益,對社 會總體經濟之穩定亦有相當之關連,此類公司若僅因一時之財務困難,致暫時停 業或有停業之虞,尚非全無繼續營運價值,如不給予挽救而任其破產倒閉,因連 帶影響層面廣大,當非社會樂見,故對尚有繼續經營價值之公司,經由公司重整 之程序,在相關人員及法令之監督下,恢復正常之營運,使公司免於倒閉並再生 創造利潤,藉以保護債權人、股東及員工權益,創造三贏之局面,此乃為重整制 度之最大目的。反之,若該公司之資產固有價值或開發價值,已無法填補負債及 利息增長之缺口,營業狀況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加以評估,已無經營之價值 ,且重整方案因不切實際,無法具體落實,不能為債權人所支持,加上經營者因 曾涉嫌掏空公司資產,而未能獲致債權人信任,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 生之可能者,為避免公司藉由重整程序延宕債權人實現債權,則法院自應裁定駁 回重整之聲請(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二款參照)。本院依宏總公 司所提出之重整方案,參考檢查人對該方案之評估、債權人、目的事業及金融主 管機關之意見,且就聲請人公司之財務資產分析,予以考量是否有重整價值,分 述意見如下: 一、就債權人之意見而言: ㈠按「重整債權人及股東,為公司重整之關係人,出席關係人會議。關係人會議之 任務如左:聽取關於公司業務與財務狀況之報告及對於公司重整之意見。審 議及表決重整計劃。決議其他有關重整之事項。關係人會議,應分別按第二百 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權利人,分組行使其表決權,其決議以經各組表決權總額 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對於重整計畫之可決,應經各組表決權總額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公司無資本淨值時,股東組不得行使表決權。」公司法第三 百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三百零二條分別定有明文。基上規定可知,公司 重整首須先經由關係人會議通過重整計畫,取得債權銀行之支持後,重整公司與 債權銀行間意見一致,攜手合作致力重整,方能成功。邇來,社會上有東隆五金 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成功之案例,其關鍵即在於債權銀行認為該公司尚有營運價值 ,願意支持重整,暫緩債務之收取及利息之計算,並由債權銀行指派經營人選, 方得成功(參見商業周刊第八百三十一期頁六四,本院卷四頁五四)。是如債權 銀行絕大多數認為聲請公司所提之重整計劃並不可行,且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而 反對重整,縱本院准許聲請公司進行重整,亦可預見於將來之重整程序中,因於 關係人會議中無法通過重整計劃,重整亦難成功,是本院認債權人意見應首為參 酌。 ㈡經查:本院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有關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資料(卷一頁十四、外放 證物伍之二債權人明細造冊),詢問債權銀行對宏總公司聲請重整之意見,其中 除中央信託局(卷一頁一一六)、合作金庫銀行、中興商業銀行因債權金額較小 ,未具狀表示意見或表示無意見外,其餘債權銀行皆向本院陳明堅決反對之意見 ,內容略以: 1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約占總銀行放款債權7.53%):宏總公司負債 龐大,無力繼續營運,聲請重整僅係拖延債權人執行抵押物,並無重整之必要及 可行性,為避免債權人損失擴大,並不同意宏總公司重整(卷一頁一二一)。 2台灣土地銀行(約占5.13%):宏總公司之資產主要係在台中市、高雄市,該二 縣市之不動產景氣仍然低迷,且宏總公司積欠債務本金高達七十餘億,已無經營 價值。又宏總公司之重整計劃中,將資產價值估價過高,且無法籌措開發所須之 大筆金錢,亦不可行(卷一頁一三○)。 3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約占11.28%):宏總公司重整計劃書中所列欲積極 開發之高雄市○鎮區○○段、台南市○○段等土地,伊係抵押權人,對上開土地 之市價行情知之甚詳。而宏總公司前開重整計劃中,將該資產價值高估數倍甚達 十倍,嚴重失真,亦可證明其重整計劃純屬虛構且不可行(卷一頁一四六)。 4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約占1.75%): 伊審酌宏總公司之重整計劃後,認為重整對宏總公司及全體債權人並無實益(卷 一頁一五一)。 5新光人壽股份有限公司(約占40.75%):宏總公司名下最有價值者僅有高雄市○ 鎮區○○段之二筆土地,該二筆土地經實行抵押權,鑑價後之金額尚不足清償對 伊之債務,遑論其他債務,宏總公司欲出賣土地清償債務實不可能。又宏總公司 財產多為債權人強制執行在案,財務結構乃有嚴重問題,負債超過資產頗巨,僅 就利息之負擔可能即無法負擔,恐非重整所能解決。又宏總公司營業項目主要為 營建及房屋銷售,其現有財產既多經債權人強制執行,加上經濟景氣仍然低迷, 空屋率高,其原有經營方法顯已無法維持運作(卷一頁一五六)。又宏總公司名 下之高雄獅甲段土地,每坪市價僅為三十餘萬,宏總公司之現金流量表竟評估為 每坪一百四十萬元,且其土地無法證券化,重整方案太過樂觀,而不可行(卷三 頁三一四、卷四頁二六)。 6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約占6.82%):宏總公司財務負擔極重,資產價值 大幅滑落,開發不易,公司營運無前景,重整更生開發計劃孰不可行(卷一頁一 六○、卷四頁三八)。 7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約占0.3%):宏總公司所提重整方案內容,並未對 開發計劃所需經費來源,詳作載明,有資金流量不足之虞,亦未對其所負債務之 償還方式擬定計劃,伊債權顯無法確保回收(卷一頁一七○、卷四頁十九)。 8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約占5.64%): ①宏總公司之不動產均已遭查封,如何撤封無法可解,更遑論後續辦理信託事宜 。 ②所謂不動產證券化,迄今仍無法確知何時通過立法,對債權銀行之債權收回如 天馬行空,評估太過樂觀。 ③依財政部之規定,就已通過重整之公司債務,債權銀行仍須列報逾期放款,對 降低逾放比實無助益。 ④該公司所提之開發計劃案,仍須債權銀行提供所謂之「啟動資金」來挹注,然 實務上債權銀行無法再予提供資金。 ⑤信託之目的乃不自為管理處分,與重整係為積極開發資產之目的不符。 ⑥該公司之開發計劃進行已逾三年,惟迄今仍無具體可行之結果,對債權銀行之 債權收回實無助益,更減緩債權銀行收回債權之時效(卷二頁十六)。 9彰化商業銀行(約占6.78%):宏總公司重整對擁有抵押權之債權人並無實益( 卷二頁十八、卷四頁四一)。 臺灣銀行(約占6.78%):宏總公司重整方案仍無法脫離開發閒置土地及出售不 動產等窠臼,然以目前低迷不振、供過於求的房地產市場,並不可行。其聲請重 整重整僅係意圖阻擾拖延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對解決債務仍無實質助益(卷二頁 二十、卷四頁四四)。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宏總公司並無資金落實重整計劃,且對名下資產估價過於樂 觀,重整計劃並不可行(卷四頁三四)。 ㈢前揭反對債權人之債權金額,經本院計算後,約占各銀行融資總金額百分之九十 二點七七(參見外放證物五之二債權人明細造冊),顯見債權人大多數均反對宏 總公司重整,其理由均認宏總公司現有之資產價值不高,財務狀況不佳,且所提 出之重整方案過於樂觀並不可行,而認無重整實益。依首揭說明,因債權人乃係 重整程序中關係人會議之重要成員,宏總公司既無法獲得多數債權人之同意,縱 使本院准予重整,然將來有關重整資金之溢注、債權清償之延緩、利息計算之減 免、擔保品之開發等等程序,必然亦因債權人反對而窒礙難行,是就債權人意見 此一層面而言,宏總公司顯無再生之可能。 二、就聲請人提出之重整計劃而言: ㈠宏總公司所提之前揭重整方案,無非係欲開發該公司三大資產,希冀創造營業利 潤解決債務,所謂開發三大資產之計劃,乃欲將高雄獅甲段土地、四十二層亞太 財經大樓,及臺南開元段土地三大資產信託予受託銀行(第一銀行及中聯信託) ,由受託銀行發行受益憑證取得資金,且於高雄獅甲段土地上合作開發高雄總合 教學醫院,於台南開元段土地合作開發臺南開元醫院等語,然查: 1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三十條第一、二項規定:「依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移轉之 財產權,以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者。前項之財產權上有抵押權 者,委託人應予塗銷,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予受託機構。因故未能塗銷者,委託 人應檢具抵押權人於信託契約存續期間不實行抵押權之法院公證同意書。」另第 十七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規定:「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投資或運用於下列標 的為限: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相關權利」。是聲 請人若欲將三大資產信託予受託銀行以取得資金,依規定須由債權銀行配合同意 ,且願塗去其上之抵押權,始具可行性,然宏總公司之債權銀行均反對其重整者 ,已如前述(宏總公司主張同意受託之銀行第一銀行、中聯信託均堅決表示反對 ),則聲請人所提高雄獅甲段土地及台南開元段土地之開發計劃,因無法證券化 ,對重整計劃中前幾年之現金取得影響重大,顯然窒礙難行(檢查人亦同此見解 ,見檢查報告頁二七)。 2另醫療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私立醫療機構,係由醫師或依有關法律規定辦 理醫療業務之公益法人及事業單位所設立之醫療機構。」,第六條規定:「本法 所稱教學醫院;係指其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 人員接受訓練及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宏總公司重整 方案雖希冀開發南高雄綜合教學醫院及台南開元醫院等語,然其開發之初需投入 大量資金,而其希冀以不動產證券化方式取得資金之方法,並不可行,已如前述 ,且日後縱因經營醫療事業而有收益,然依前揭醫療法規定,收益亦歸屬於公益 法人及事業單位,對於宏總公司之現金流入助益亦不大(檢查人亦同此看法,見 檢查報告頁二七)。 ㈡另宏總公司九十二年九月八日陳報重整計劃二,雖提出「亞太之星」、「台南影 城」等重整計劃,希冀藉由第一年積極出售四十二層亞太財經大樓百分之三五房 地、高雄市○○段○○段土地及其他餘屋土地,而取得開發基金,第二年即可正 式開發台南市○○段為電影城,第四年完工並完成招商進駐,第五年正常營運等 計劃等語,然查:宏總公司此計畫成功與否,乃寄於第一年是否能順利取得資金 ,而該資金取得方式,仍著重在出售其現有資產及提高空屋出租率,然宏總公司 土地資產多遭債權人查封扣押,能否順利出售,或出售後有無殘值乃有疑義,況 我國不動產產業不景氣時間已達七、八年以上,民眾自有房屋持有率已高,雖北 部及中部房地產業有復甦跡象,然南部地區仍持續低迷,亦據債權人陳報在卷。 且宏總公司對於名下資產之估價過於樂觀,諸如宏總公司將此部份欲出售之房地 評估四十三億多元,然法院拍賣鑑定價格僅二十八億元;又宏總公司將高雄市○ ○段土地每坪評估為一百四十萬元,然依債權人評估之市價每坪僅為三十餘萬元 ,均據檢查人、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到庭陳述明確(卷三頁三一三 、三一四)。此外,宏總公司對於其重整計劃中現金流量表之預估收入數據,並 無確切相關資料可供參考,無法得知預估金額之依據所在,檢查人亦認其現金取 得需仰賴外在不定之客觀環境因素,諸如市場需求、景氣復甦、促銷方法過鉅( 見檢查報告頁三十以下),則其重整所須之資金取得,亦難認同。 ㈢綜上所述,宏總公司重整方案能否成功,首先仍須仰賴投入開發基金,而取得資 金之方法,仍須債權銀行願意繼續融資,或寬限緩期清償,然債權銀行多數並不 贊成宏總公司重整,亦不認同其重整方案,則宏總公司進行重整之資金來源,已 遭阻斷。又宏總公司現有之房地,均已設定高額抵押權予債權銀行(參見外放證 物債權人明細造冊、宏總公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欲以高額抵押之不動產信 託發行受益憑證,能否獲得投資者青睞,亦有疑問。另宏總公司業務已嚴重萎縮 ,其亦自承公司員工僅剩二十八名,且公司股票已遭台灣證券交易所公告終止下 市,是經由集中交易市場取得投資大眾資金之管道亦為阻斷,其縱使屆期能順利 發行受益證券,能否吸引國內外法人及社會大眾投注資金,亦使人存疑。本院綜 合上開意見,認宏總公司前揭重整計劃,並不可行。 三、就宏總公司資產負債、經營狀況及各機關之意見而言: ㈠就資產負債情形: 宏總公司雖主張其資產價值仍大於負債金額等語,然依宏總公司截至九十二年六 月三十日止自結之資產負債表各項目金額帳列數,與檢查人評價各種資料予以調 整後之評估數,如以簡明資產負債表表示,其差異情形如下:(參見檢查人報告 頁十一、十六):(單位:新台幣千元)、()表負值。 ┌─────┬─────────┬─────────┬─────────┐ │項目\方法│帳列數(宏總公司)│調整數 │評估數(檢查人) │ ├─────┼─────────┼─────────┼─────────┤ │資產總計 │九、六四六、三○七│二、七七○、八六二│六、八七五、四四五│ ├─────┼─────────┼─────────┼─────────┤ │負債總計 │七、八三一、四五七│ 五四九、一三八│八、三八○、五九五│ ├─────┼─────────┼─────────┼─────────┤ │股東權益 │一、八一四、八五○│(三、三二○、○○│(一、五○五、一五│ │ │ │○) │○) │ └─────┴─────────┴─────────┴─────────┘ 依上表可知,宏總公司經檢查人調整後之主要資產估價金額為六十八億七千五百 四十四萬五千元,然其負債總額卻高達八十三億八千零五十九萬五千元,負債不 僅遠遠超過資產,且超過資本總額(六十億元);其股東權益亦自十八億一千四 百八十萬元,遭檢查人調整為負值十五億零五百一十五萬元,宏總公司財務狀況 及公司體質顯然不佳。 ㈡就經營狀況: 依前揭證期會函覆本院之內容,可知宏總公司本業之營業收入已由八十八年度之 五億六千七百零八萬九千元,降為八十九年度之二億六千三百六十八萬三千元, 九十年度則驟降為八千零二十一萬五千元,稅前純損由八十八年度之十二億九千 四百零五萬三千元,升高至八十九年度之十九億零二百七十六萬三千元,九十年 度則為七億八千六百二十八萬三千元,加上高達本金五十一億四千萬元、利息約 三億七千萬元之銀行債務,其財務缺口更形鉅大。又八十九年度及九十年度由安 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亦係簽發對宏總公司繼續經營能力 存有重大疑慮之修正式無保留意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見檢查人報告頁八)。而 宏總公司現員工僅剩二十八人,業務停頓,為其所自承,其目前資產或為成屋, 或為素地,並無其他利基性產品,如欲使其得重建更生,尚需有龐大資金投入助 其開發素地,然相對人現有營運狀態欠佳,在無其他資金來源下,僅靠銷售餘屋 及出租資產之情況下重建更生,實無可能。 ㈢就主管機關之相關意見而言: 依前揭財政部回函,乃認應尊重債權人之意見;而證期會乃認宏總公司未依法申 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九十年度財務報告,財務現況不明,又遭檢舉將資金貸予 無業務往來之公司,或為他公司背書保證,致公司產生呆帳損失,違反公司法相 關規定,另涉及向關係人購買土地,挪用公司資金,疑將公司資產掏空,業經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認宏總公司管理階層誠信原則似有疑慮,另亦請本院考 量債權銀行是否支持,及該公司是否確有足夠資金支應相關開發計劃等語;其他 諸如經濟部、證交所、內政部營建署等機關則均未表示正面意見。可知依財政部 及證期會之主管專業意見,對於宏總公司聲請重整之可行性,亦非持正面樂觀之 態度。 ㈣就檢查人之意見而言: 檢查人雖認就考量普通債權人、投資股東及員工的利益而言,宏總公司或有重整 之實益等語。然查:法院審酌公司有否重整必要,主要應考量該公司有無繼續經 營之價值,重整方案有無實現之可能,方能評斷公司可否再生,至於股東、員工 、或普通債權人之權益固應考量,然尚不能本末倒置,僅因顧及公司員工、股東 權益,強令無法重整之公司進行重整,而犧牲其他債權人之權益。況本件檢查人 就宏總公司之財務狀況,評估該公司資產遠不及負債,經營狀況不佳,該公司希 冀藉由不動產信託、發行證券、開發醫院、出售資產等籌募重整資金之方案,現 實上因受限於法令規定、景氣復甦不明、資產規模不足、債權人反對等因素,亦 窒礙難行等情,均據檢查人於檢查報告中敘明,並到庭補充陳述明確,是檢查人 前揭就股東、員工等層面考量之意見,尚不足作為宏總公司重整之有利依據。 伍、綜上所述,本院參酌檢查人評估宏總公司之經營及財務狀況不佳,名下資產幾被 債權人查封殆盡,且債權人均反對繼續寬限宏總公司債務或融通資金,主管機關 亦認宏總公司經營誠信堪慮,及重整方案中對於資產估價或重整資金取得過於樂 觀,實現之可能性極低等情,認宏總公司應無繼續經營或再生之可能,是聲請人 聲請宏總公司重整,顯然不符法定要件,而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B 法   官 蘇姿月 ~B 法   官 蔡川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俊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