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九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九0號

上訴人
鉅祥倉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王美妹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
被上訴人
鉅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綉花 住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 律師
複代理人
吳惠玲 律師
住台北市○○區○○街一0八號二樓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倉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

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關於「楊秀花」記載,應更正為「楊綉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昭彥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