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聲字第一二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一二四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金山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任聲請人於金山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對佘孫美玉、孫貴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時,為金山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對佘孫美玉、孫貴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惟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張德位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三日訴訟進行中死亡,而該公司於其死亡後並未改選新任法定代理人,如不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恐致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害,為此乃依法請求為該公司於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董監事資料、戶口名簿及死亡證明書各一份為證,應堪信實,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察人,亦為原法定代理人張德位之配偶,爰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聲請人為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鍾素鳳

~B法院書記官 黃麗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