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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六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六六號

聲請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榕威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玖佰伍拾玖元,即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榕威有限公司、乙○○及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唐照明

~B法院書記官 李承悌┌───────────────────┐│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六六號附表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元)│├────────┼──────────┤│第一審裁判費 │6129 │├────────┼──────────┤│第一審送達郵資 │385 │├────────┼──────────┤│第一審公示送達費│445 ││用(含四十五元公│ ││示費用) │ │├────────┼──────────┤│總 計 │6959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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