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六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六六號
- 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榕威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玖佰伍拾玖元,即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榕威有限公司、乙○○及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唐照明
~B法院書記官 李承悌┌───────────────────┐│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六六號附表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元)│├────────┼──────────┤│第一審裁判費 │6129 │├────────┼──────────┤│第一審送達郵資 │385 │├────────┼──────────┤│第一審公示送達費│445 ││用(含四十五元公│ ││示費用) │ │├────────┼──────────┤│總 計 │69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