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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八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
法定代理人
戊○○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瑞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己○○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萬零壹仟伍佰貳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四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票費用新台幣陸拾元,己經發還,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樹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裁判費:0000000元
二、送達郵費:六八八元
三、本件送達費用:二三八元
合   計:0000000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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