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一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己○○
- 代理人
- 庚○○
- 相對人
- 英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壬○○
乙○○
丁○○
辛○○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英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壬○○、乙○○、丁○○、辛○○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肆仟捌佰玖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英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壬○○、乙○○、丁○○、辛○○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二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英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壬○○、乙○○、丁○○、辛○○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含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萬四千元、送達郵資費六百五十六元,連同本件送達費二百三十八元在內,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政賢
~B法院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