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六號

聲請人
和頌電訊工程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振和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七三0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貨款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林玉心

~B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