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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乙○○
共同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台灣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叁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四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送達費用新台幣十四元,已經發還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楊筑婷

~B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FO┌────────┬───────┬────────────┐│費 用 別 │金額(新台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用 │一萬四千零一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用 │六百三十二元 │已發還四百五十六元 ││ │ │ │├────────┼───────┼────────────┤│本件程序送達費用│一百零二元 │應發還六十八元 │├────────┼───────┼────────────┤│共 計│一萬四千七百三│ ││ │十五元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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