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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青枬

  • 原告
    自立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原   告 自立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枬 送達代收人 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捌萬柒仟壹佰玖拾柒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玖仟柒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柒佰壹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楊國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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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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