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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原告
自立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枬
送達代收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捌萬柒仟壹佰玖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柒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柒佰壹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楊國祥

~B法院書記官 蔡雅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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