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原 告 自立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枬 送達代收人 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捌萬柒仟壹佰玖拾柒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玖仟柒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柒佰壹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楊國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