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四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四六號
- 原告
- 鎮鳴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玖萬柒仟叁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捌佰玖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柒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貳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昭彥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