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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九號

原告
皇輝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佳樂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折合銀元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林玉心

~B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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