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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皇輝汽車有限公司法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九號 原   告 皇輝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佳樂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折合銀元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林玉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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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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