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九號 原 告 皇輝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佳樂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折合銀元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林玉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