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九號
- 原告
- 皇輝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佳樂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折合銀元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林玉心
~B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