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號 原 告 陳猛即龍華康復之家 被 告 吳岱諺即高展企業社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伍仟元,折合銀元肆拾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肆仟肆佰玖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許政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