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二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二一號
- 原告
- 龍健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慈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零肆仟壹佰捌拾伍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捌
仟零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肆拾玖元,折合新臺幣伍仟伍佰肆拾
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林玉心
~B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