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三○號
- 聲請人
- 盈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及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公證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應徵收費用銀元肆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
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勝琛
~B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