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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
    互聖企業有限公司嘉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九三號 原   告 互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嘉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肆萬肆仟零玖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叁仟肆佰陸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叁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叁佰肆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昭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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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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