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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六七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六七號

聲請人
雄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

右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肆拾伍元,未據聲請

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昭彥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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