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六七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六七號
- 聲請人
- 雄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送達
右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肆拾伍元,未據聲請
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昭彥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六七號
送達
右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肆拾伍元,未據聲請
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昭彥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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