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見得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家聰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林紀元~B 法官 許政賢~B 法官 蔡川富
~B法院書記官 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