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
- 原告
- 庚○○
- 原告
- 戊○○
- 原告
- 丁○○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建賢律師
- 被告
- 中華冷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己○○○ 住
- 訴訟代理人
- 李亭萱律師
林敏澤律師
鄭瑞崙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應補充記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B法官 蔡廣昇
~B法院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