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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

原告
庚○○
原告
戊○○
原告
丁○○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告
中華冷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己○○○ 住
訴訟代理人
李亭萱律師

        林敏澤律師

        鄭瑞崙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應補充記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B法官 蔡廣昇

~B法院書記官 陳怡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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