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5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九號

原告
佳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卓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向原告訂購電子零件一批,總價新台幣(下同)七百萬元,原告於次日回覆確認接單,分批交貨,並告知該批貨依訂單生產,不得取消。原告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交付首批貨物時,被告竟藉詞取消訂單,惟原告已交貨且事先口頭告知並即以書面後送,經原告力爭,被告始收受首批貨品。詎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又藉詞取消訂單,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交付次批貨品後,被告即以容質偏低及尺寸不符之理由退貨,嗣經原告向製造廠美國UTC公司查證並無原告所稱之瑕疵,被告復於九十年三月二日再次收受原告之交貨,該貨並經被告進貨檢驗人員孫金蘭之檢驗通過。被告於收受九十年三月二日原告交付之貨品後,拒不給付該筆貨款合計七十萬五千六百元(下稱系爭貨款),並於九十年八月復以前揭理由退貨,時距交貨日已五個月,顯見被告係因本身產銷問題欲藉詞取消訂單,為此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貨款七十萬元,及自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起即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依兩造訂購單第二項之記載,付款方式為「驗收合格」後,月結三個月,然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交付貨品四萬六千九百五十個,經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檢驗因發現有容質偏低及尺寸過大之情形而退貨;原告復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交付貨品四萬六千九百五十個,經被告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檢驗發現仍有容質偏低及尺寸過大之情形,乃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通知退貨;原告再於九十年三月二日交貨四萬八千個,經被告於九十年三月七日檢驗發現亦存在容質偏低及尺寸過大之情形,乃通知原告退貨,惟原告遲至九十年八月始接受退貨。原告於同意前述九十年八月之退貨後,再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交貨四萬八千個,被告於隔日抽驗後,發現仍存有耐壓不良、尺寸過大及包裝不良之問題,經通知原告退貨亦獲其同意,故原告所交付之貨品既未經被告檢驗合格,且經通知原告退貨,被告即無給付貨款之必要。再者,被告同意原告變更貨物之尺寸為九十一年四月一日以後之事,而原告先前所交付之貨品均超出雙方原約定尺寸之誤差值,此復為原告所明知而故不告知,故不能認被告有承認受領系爭貨品之情形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被告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向原告訂購電子零件一批,總價新台幣七百萬元,原告於次日回覆確認接單,分批交貨,並告知該批貨依訂單生產,無法取消。其中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九十年一月四日交付之貨品計四萬六千九百五十個,均遭被告分別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以容質偏低及尺寸不合之理由通知退貨。原告再於九十年三月二日交貨四萬八千個,被告抽驗後,亦認有容質偏低及尺寸不合之問題,惟遲於九十年八月始退還該批貨品。原告收受退貨後,再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交貨四萬八千個,被告即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抽驗五百個後,仍以其耐壓不良、尺寸過大,部分包裝不良,通知原告退貨等事實,有原告所提出訂購通知單一份、出貨單三份、預定出貨時間表一份、品管部IQC檢驗不合格報告表二份,被告所提之驗收單三份、檢驗測試報告表五份、進貨驗收單一份為證,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真實。

四、原告主張被告曾經收貨五個月後始通知退貨,顯因本身產銷問題藉故取消訂單,仍應給付貨款,被告對伊於九十年三月二日收受原告所送電子零件四萬八千個,惟遲於九十年八月始退還貨品之事情,並不爭執,惟以原告所交付之貨品均有容質偏低及尺寸不合之瑕疵,且原告已同意被告退貨等語抗辯,經查:

㈠按債務人負有依債務本旨為給付之義務,違背債務之本旨為給付,即屬不完全給付,為瑕疵之給付,是以債務人如主張其已為完全給付,當由其負證明之責(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九八九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兩造間之買賣契約,已載明「付款方式:驗收合格後(送貨附發票者)月結三個月」,此有原告所提訂購通知單影本可憑,可知本件買賣契約原告有先為交付貨品之義務,且應於該貨品經被告驗收合格,即已依債務本旨給付後,始得向被告請求給付貨款甚明。則被告既已主張原告交付之電子零件有耐壓不良、尺寸過大,部分包裝不良等瑕疵而驗收不合格,並提出檢驗測試報告表五份為證,則原告即債務人就其主張所交付貨品並無瑕疵已為完全之給付,應負舉證之責。原告固曾聲請將前揭爭議貨品送交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電技部檢驗,並經被告同意,惟其嗣於本院庭訊中,表明不願負擔鑑定費用(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自無從囑託上開機關鑑定貨物是否有瑕疵。則因原告並不能另行舉證證明系爭貨品並無上述瑕疵,其主張自難採信。至於原告另主張被告一再退貨,顯係因產銷問題藉故取消訂單云云,惟被告已提出檢驗測試報告表,證明原告所交貨品確有瑕疵,即難僅憑被告退貨即推論其係藉故取訂單,原告此部分主張亦難採信。

㈡再者,原告主張伊曾於九十年三月二日交付被告系爭電子零件四萬八千個,惟被告遲於九十年八月始行退貨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然辯以伊曾多次通知原告領回惟未獲置理云云,惟此為原告所否認,衡以被告所陳其歷次退貨通知,均於原告交貨後一個月內,即逕以貨運寄送交還原告,並無逾五個月始行退貨之情,顯見被告此部分所為曾通知原告取回貨品之辯解,並不可採。則被告為專業電子公司,本有相當設備得從速檢查所受領之貨物,竟於受領後五個月始行通知退貨,堪認被告確有怠於檢查通知之情形。是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之規定,確可認被告曾經承認其所受領之貨物。被告固另辯以原告明知尺寸過大,故意不告知瑕疵,且已默示同意收受退貨云云。惟查,原告僅係本件電子零件之銷售商,並非製造者,其本身更無專業鑑定能力,自不能以電子零件尺寸不合,即推論原告係故意不告知瑕疵,而謂無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適用;再被告因怠於檢查通知所受領之貨物,已發生承認的效果,喪失主張貨物瑕疵之權利,已如上述,此乃原告得主張之失權抗辯,除非原告已經拋棄該抗辯權,法律並未限制其應於何時提出。原告固有收受退貨之行為,惟其若於收受退貨時,並非明知被告已經失權之法律效果,即不能僅以該收受退貨之行為,解為其已經默示拋棄失權抗辯之利益,被告此部分之抗辯,尚不可採。

㈢惟原告於九十年八月收受前揭退貨後,並未提出被告已經失權之抗辯,再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交貨四萬八千個,被告即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抽驗後通知退貨,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此時被告並無怠於檢查通知之情形,則被告自仍有就原告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所交貨品主張瑕疵之權利。且原告並已陳明:「(問: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所交之貨品與九十年三月二日所交之貨是否相同)九十年八月被告退貨後,因為我們沒有儀器可以檢驗,所以我們把貨送到美國原廠檢測,美國原廠檢測電容值認為沒有問題。尺寸則是根據我們後來九十年底補送給原告的資料已符合規格。至於美國原廠退回來的貨是否與前批貨相同我們並不清楚,應該是同一批貨。我們在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所交的貨就是美國退回的貨。」之語在卷(見本院九十二年九月四日言詞辯論筆錄),可見原告並不確知伊再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所交付之貨品,與其前於九十一年三月二日所交付之貨品(即被告已喪失主張瑕疵權利之貨品),是否為同一批貨物,僅係推論相同,因此為被告否認,原告仍應舉證以實其說。再參以原告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交貨時,並未主張該批貨物係以其前次遭退貨品再行交付,本院尚無從認定原告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所交貨品,係被告已經承認,喪失主張瑕疵權利之同一批貨品,是以被告就原告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即最後一次交付貨品,仍有主張瑕疵之權利,原告應就已依債務本旨交付該貨品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應於交付貨品,經被告驗收合格後,始得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惟被告已經提出驗收不合格之檢驗報告,原告因不能證明其所交付之貨品,並無被告所指之瑕疵,即應受不利之認定,被告自得因原告未履行契約條件,拒絕給付貨款。至於被告雖曾有怠於檢查通知瑕疵之情形,惟因原告收受被告退貨後,仍有再行交貨之情形,原告不能證明其最後一次所交貨物,屬被告已喪失主張瑕疵權利之同一批貨物,被告仍得就該原告最後一次交貨檢查後,主張其瑕疵。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原告給付貨款,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已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蔡廣昇

~B法院書記官 顏宗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