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陳銘珠
- 法定代理人丙○○、甲○
- 上訴人盛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震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595號上 訴 人 盛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三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 人 震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因92年度訴字第159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44,4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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