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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2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729號

上訴人
祥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2年度訴字第

1729 號 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14,0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

34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周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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