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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一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一六號

原告
台灣超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律師
被告
麥金卡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焜義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

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乙○○應於期日前申報受送達之處所。

~B法官 許政賢

~B法院書記官 邱靜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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