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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查封標的所有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鳳嬌、黃清榮

  • 原告
    名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曜鼎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確認查封標的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九號 原   告 名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鳳嬌 被   告 曜鼎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查封標的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補 字第一三八四號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 四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 卷可稽,則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 林紀元 ~B   法   官 蘇姿月 ~B   法   官 陳月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B   法院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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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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