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號
- 原告
- 大洋洲泳池設備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紀凱峰
~B法院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