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2年度訴字第2821號原 告 久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李亭萱律師 林敏澤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麗潔律師 許淑清律師 被 告 峰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敬信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肅毅律師 申憲章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伍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玖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伍仟陸佰零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1年2 月22日起,陸續向原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刮刀刺網、重疊網帶(下稱系爭貨物)。兩造約定被告應於系爭貨物驗收合格後120 日給付貨款予原告。原告已依約交付系爭貨物,詎被告至91年6 月28日止,仍積欠貨款新台幣(下同)0000000 元、營業稅83198 元(下合稱系爭貨款)未給付等情。爰本於買賣貨款給付請求權法律關係。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0000000 元,及自92年2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貨款係屬報價性質,應按往例扣減304477元;被告將系爭貨物轉售下游廠商,因貨物瑕疵遭扣款共計758816元,應自系爭貨款中扣除;原告前向被告購買貨物,積欠貨款0000000 元,被告自得以之與原告之請求主張抵銷等語,資為抗辯。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自91年2 月22日起至同年6 月28日止,陸續向原告購買系爭貨物。 (二)兩造約定被告應於系爭貨物驗收合格後120 日給付原告貨款。 (三)如本院認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為有理由,被告同意利息自92年2 月1 日起算。 四、兩造於本院審理中協商爭點為:(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貨款,被告抗辯應扣減304477元,有無理由?(二)系爭貨物是否有瑕疵?被告抗辯系爭貨款應扣除下游廠商所扣款項758816元,有無理由?(三)被告主張以原告前向其購買貨物之貨款抵銷系爭貨款,有無理由?原告主張兩造間前係合夥關係,被告在合夥清算前不得以此部分主張抵銷,有無理由?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貨款,被告抗辯應扣減304477元,有無理由? 1﹑按請求給付貨款之訴,原告就其所主張貨款請求權發生之原因事實,固有舉證之責任,惟若被告對該事實不爭執,而就原告請求貨款金額主張應予扣減,則該扣減之事實是否存在,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應由主張扣款之被告負擔舉證責任。 2﹑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自91年2 月22日起,陸續向原告購買系爭貨物;兩造約定被告應於系爭貨物驗收合格後120 日給付原告貨款;原告均已依約交付系爭貨物,詎被告至91年6 月28日止,仍積欠系爭貨款未給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及簽收單為證(見本院卷頁10至23),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予認定。至被告辯稱:系爭貨款係屬報價性質,應按往例扣減304477元云云,固提出兩造間91年1 、2 月間出貨單、付款明細表(見本院卷頁36至43;下合稱系爭明細)為憑,惟為原告所否認。而查,系爭明細並非本件交易之單據;系爭明細所載貨物規格、數量、單價均與系爭貨物不同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徵被告執系爭明細主張系爭貨款應按往例扣減304477元,即屬可議。此外,被告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系爭貨款應按往例扣減304477元之事實,則依前開說明,被告自應負擔無法舉證之不利益,是被告此部分抗辯,即屬無據。 (二)系爭貨物是否有瑕疵?被告抗辯系爭貨款應扣除下游廠商所扣款項758816元,有無理由?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主張系爭貨物有瑕疵,核屬有利於被告之事實,自應負擔舉證責任,先予敘明。 2﹑被告主張系爭貨物有瑕疵,固提出下游廠商即重盈陽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重盈公司)、龍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盈鑫有限公司(下稱盈鑫公司)、明石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石公司)、三友璟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三友璟公司)、金業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金業興公司)出具之證明書記載:被告向原告購買之系爭貨物有瑕疵(本院卷頁44至49;下稱系爭證明書)等語為佐,惟為原告所否認。而查,系爭證明書係屬私文書,按原告否認系爭證明書之真正,則系爭證明書上記載之內容,自無從推認為真實。從而,被告執系爭證明書主張系爭貨物有瑕疵,即難遽採。次查,重盈公司、盈鑫公司、明石公司、三友璟公司、金業興公司均不知被告所交付之網帶係向何人購買乙情,業經證人即重盈公司主管丙○○、盈鑫公司負責人甲○○、明石公司總經理陳邱生、三友璟公司負責人王錫源、金業興公司負責人丁○○分別到庭陳述綦詳(見本院卷頁169 、172 、173 、188 、201) 。從而,被告主張其交付重盈公司、盈鑫公司、明石公司、三友璟公司、金業興公司之網帶係屬原告交付系爭貨物之一部分云云,即難採信。故被告以其交付重盈公司、盈鑫公司、明石公司、三友璟公司、金業興公司之貨物具有瑕疵,進而主張原告交付之系爭貨物有瑕疵,洵屬無據。又查,參酌甲○○證稱:被告與其業務往來15年;被告自己也有生產網帶(見本院卷頁172) 等語相互以觀。顯見被告交付下游廠商之網帶有可能係被告自己所生產,自無從認係原告交付之系爭貨物。此外,被告未再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交付下游廠商之網帶即屬系爭貨物之事實,則依前開舉證法則之說明,被告自應負擔無法舉證之不利益。故被告所辯:其將原告交付之系爭貨物轉售下游廠商,因貨物瑕疵遭扣款共計758816元,應自系爭貨款中扣除云云,不足採取。 (三)被告主張以原告前向其購買貨物之貨款0000000 元抵銷系爭貨款,有無理由?原告主張兩造間前係合夥關係,被告在合夥清算前不得以此部分主張抵銷,有無理由? 1﹑按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2 項對經裁判之抵銷數額,明定有既判力,則主張抵銷之被告就其主張抵銷之債權確實存在之事實固負有舉證責任,惟若依其他客觀事實,堪認原告對該債權之存在不爭執,而僅係爭執抵銷債權之數額、抵銷債權請求權條件並未成就等,按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自應由原告就抵銷債權之數額、該條件如何未成就負擔舉證責任。 2﹑被告主張原告前向其購買貨物,積欠貨款0000000 元,並以之與原告之請求抵銷乙節,業據其提出費用明細表、出貨傳票、明細單、地磅單(本院卷頁50、121 至150) 在卷為憑。惟原告則以:上開金額不知如何計算;兩造間前係合夥關係,被告在合夥清算前不得主張抵銷等語置辯。經查,被告主張上開抵銷債權其中包括加工費用321774元云云,固據其提出費用明細表為證。惟查,依該費用明細表下方記載:「峰峻向久恩沖床加工總數量0000000次*0.2 =321774元」等語參酌以觀,顯見321774元係屬被告向原告承攬沖床加工或受委託加工所生之報酬,此觀其記載加工次數0000000 次,每次2 角等語益明。而按上開費用明細表之記載,核與被告向來主張用以抵銷原告請求之債權係屬買賣貨款請求權性質不合,堪認上開加工費用並非被告主張抵銷債權之範疇,則被告以此部分金額主張與原告之請求抵銷,即屬無據。次查,原告對被告其餘主張以貨款請求權作為抵銷債權乙節,認係合夥出資,在合夥清算前不得主張抵銷等情,業如前述。而依原告主張上情參酌以觀,顯見原告並不否認被告對所謂之合夥財產存有上開貨款債權,此參諸原告自陳:被告有出貨(見本院卷頁320) 等語;及費用明細表記載「一、材料費268111;二、工資422030;三、運費17000 ;合計707141」等詞益明。據上,堪認原告不爭執被告主張貨款債權額707141元之事實。此外,參以原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主張抵銷債權之數額、抵銷債權請求權條件並未成就等事實,則依前開舉證責任分配法則之說明,原告應負擔無法舉證證明被告主張抵銷債權額不存在之不利益。從而,原告主張707141元貨款不知如何計算及未經合夥清算不得主張抵銷云云,即屬無據。是被告主張以貨款債權額707141元抵銷部分原告之請求,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3﹑綜上,原告得請求之金額原為0000000 元,經被告主張以707141元抵銷後,原告得請求之金額應為0000000 元。 五、從而,原告依買賣貨款給付請求權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0000000 元,及自92年2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斷,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蘇雅慧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書 記 官 曾瓊玉 ┌───────────────────────────────────┐ │附表: │ ├────┬───────────────┬────┬────┬────┤ │出貨日期│ 品 名 / 規 格 │ 數 量 │ 單 價 │ 合 計 │ ├────┼───────────────┼────┼────┼────┤ │91/02/22│SUS304刮刀刺網22L*500φ*56圈 │50捲 │ 660│ 33000│ │ │ │ │ │ │ ├────┼───────────────┼────┼────┼────┤ │91/02/26│SUS304刮刀刺網22L*500φ*56圈 │3捲 │ 660│ 1980│ │ │ │ │ │ │ ├────┼───────────────┼────┼────┼────┤ │91/02/26│SUS304刮刀刺網22L*700φ*13KG │4捲 │ 1200│ 4800│ │ │ │ │ │ │ ├────┼───────────────┼────┼────┼────┤ │91/03/02│314線3.0φ │350KG │ 200│ 70000│ │ │ │ │ │ │ ├────┼───────────────┼────┼────┼────┤ │91/03/04│SUS304刮刀刺網22L*700φ*13KG │13捲 │ 1200│ 15600│ │ │ │ │ │ │ ├────┼───────────────┼────┼────┼────┤ │91/03/07│314線3.0φ │364KG │ 200 │ 72800│ │ │ │ │ │ │ ├────┼───────────────┼────┼────┼────┤ │91/03/07│SUS304刮刀刺網22L*直線*250M │4捲 │ 1875│ 7500│ │ │ │ │ │ │ ├────┼───────────────┼────┼────┼────┤ │91/03/18│314線3.0φ │236KG │ 200│ 47200│ │ │ │ │ │ │ ├────┼───────────────┼────┼────┼────┤ │91/03/14│314線2.0φ │700KG │ 200│ 140000│ │ │ │ │ │ │ ├────┼───────────────┼────┼────┼────┤ │91/03/15│304螺旋網帶1.6*12.5P*19.05P*70│1條 │ 15000│ 15000│ │ │8包外*12M │ │ │ │ ├────┼───────────────┼────┼────┼────┤ │91/03/18│304重疊網帶1.6*1.6*1200外*30外│1條 │ 4020│ 4020│ │ │*1.2M │ │ │ │ ├────┼───────────────┼────┼────┼────┤ │91/03/18│304重疊網帶1.6*1.6*1200外*30外│1條 │ 4330│ 4330│ │ │*1.5M │ │ │ │ ├────┼───────────────┼────┼────┼────┤ │91/03/25│鍍鋅線2.5H(硬) │4800KG │ 18│ 86400│ │ │ │ │ │ │ ├────┼───────────────┼────┼────┼────┤ │91/03/25│314線2.5φ │195KG │ 200│ 39000│ │ │ │ │ │ │ ├────┼───────────────┼────┼────┼────┤ │91/03/28│314線3.0φ │481KG │ 200│ 96200│ │ │ │ │ │ │ ├────┼───────────────┼────┼────┼────┤ │91/03/28│314線2.0φ │1050KG │ 200│ 210000│ │ │ │ │ │ │ ├────┼───────────────┼────┼────┼────┤ │91/03/29│304重疊網帶1.6*2.0*1220外*20內│1條 │ 4116│ 4116│ │ │*1.2M │ │ │ │ ├────┼───────────────┼────┼────┼────┤ │91/03/29│SUS304刮刀刺網22L*直線*250M │5捲 │ 1875│ 9375│ │ │ │ │ │ │ ├────┼───────────────┼────┼────┼────┤ │91/03/29│SUS304刮刀刺網22L*960φ*13KG │6捲 │ 1200│ 7200│ │ │ │ │ │ │ ├────┼───────────────┼────┼────┼────┤ │91/04/08│SUS304刮刀刺網22L*直線*200M │10捲 │ 1500│ 15000│ │ │ │ │ │ │ ├────┼───────────────┼────┼────┼────┤ │91/04/08│SUS304刮刀刺網22L*直線*250M │2捲 │ 1875│ 3750│ │ │ │ │ │ │ ├────┼───────────────┼────┼────┼────┤ │91/04/08│SUS304刮刀刺網22L*500φ*56圈 │100捲 │ 660│ 66000│ │ │ │ │ │ │ ├────┼───────────────┼────┼────┼────┤ │91/04/10│SUS304刺網14#*4"*1只 │25KG │ 80│ 2000│ │ │ │ │ │ │ ├────┼───────────────┼────┼────┼────┤ │91/04/10│SUS304刮刀刺網22L*500φ*56圈 │100捲 │ 660│ 66000│ │ │ │ │ │ │ ├────┼───────────────┼────┼────┼────┤ │91/04/03│314線2.0φ │350KG │ 200│ 70000│ │ │ │ │ │ │ ├────┼───────────────┼────┼────┼────┤ │91/04/03│SUS304刮刀刺網22L*直線*250M │2捲 │ 1875│ 3750│ │ │ │ │ │ │ ├────┼───────────────┼────┼────┼────┤ │91/04/13│314線4.0φ │310KG │ 200│ 62000│ │ │ │ │ │ │ ├────┼───────────────┼────┼────┼────┤ │91/04/13│314線3.0φ │595.5KG │ 200│ 119100│ │ │ │ │ │ │ ├────┼───────────────┼────┼────┼────┤ │91/04/13│SUS304刮刀刺網22L*960φ*13KG │5捲 │ 1200│ 6000│ │ │ │ │ │ │ ├────┼───────────────┼────┼────┼────┤ │91/04/15│314線2.0φ │350KG │ 200│ 70000│ │ │ │ │ │ │ ├────┼───────────────┼────┼────┼────┤ │91/04/15│SUS304刮刀刺網22L*直線*250M │2捲 │ 1875│ 3750│ │ │ │ │ │ │ ├────┼───────────────┼────┼────┼────┤ │91/04/18│314線2.0φ │700KG │ 200│ 140000│ │ │ │ │ │ │ ├────┼───────────────┼────┼────┼────┤ │91/04/23│SUS304刮刀刺網22L*直線*250M │2捲 │ 1875│ 3750│ │ │ │ │ │ │ ├────┼───────────────┼────┼────┼────┤ │91/04/23│304刺網2.0φ*5捲 │125KG │ 80│ 10000│ │ │ │ │ │ │ ├────┼───────────────┼────┼────┼────┤ │91/04/30│314線2.0φ │700KG │ 200│ 140000│ │ │ │ │ │ │ ├────┼───────────────┼────┼────┼────┤ │91/04/30│314線2.5φ │350KG │ 200│ 70000│ │ │ │ │ │ │ ├────┼───────────────┼────┼────┼────┤ │91/04/30│304線2.5Φh硬線 │949.4KG │ 58│ 56805│ │ │ │ │ │ │ ├────┼───────────────┼────┼────┼────┤ │91/03/29│304線2.5Φh硬線 │1052.3K │ 58│ 61033│ │ │ │ │ │ │ ├────┼───────────────┼────┼────┼────┤ │91/05/28│314線4.0φ │286KG │ 200│ 57200│ │ │ │ │ │ │ ├────┼───────────────┼────┼────┼────┤ │91/05/28│314線3.0φ │292.2KG │ 200│ 58440│ │ │ │ │ │ │ ├────┼───────────────┼────┼────┼────┤ │91/05/28│進柏油刺網14#*4"*25KG*20只 │500KG │ 22│ 11000│ │ │ │ │ │ │ ├────┼───────────────┼────┼────┼────┤ │91/06/28│SUS304刺網14#*4" │25KG │ 90│ 2250│ │ │ │ │ │ │ ├────┴───────────────┼────┼────┼────┤ │重疊網帶損壞扣留314線3.0φ │666KG │ 200│ 133200│ │ │ │ │ │ ├────────────────────┴────┴────┴────┤ │應收帳款金額 0000000元 營業稅 83198元 應收帳款總額 00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