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821號上 訴 人 峰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2年度訴字第282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47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蘇雅慧 法 官 黃呈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