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821號
- 上訴人
- 峰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2年度訴字第2821號
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478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