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四七號 原 告 允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勝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造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 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B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定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B 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