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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四七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四七號

原告
允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勝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造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B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定安

~B 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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