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九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九三號
- 原告
- 沅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益力螺紋鋼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黃宗揚
~B法院書記官 陳孟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