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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一○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一○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鑫伊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辯論終結,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B 法官 李昭彥~B 法官 黃宗揚

~B法院書記官陳孟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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