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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二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二三號

原告
長江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
複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承攬訴外人桃園縣政府陸光三村合建第一期國宅水電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有購買消防設備之必要,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起至九十二年五、六月間止,陸續向原告購買消防設備數批,其中尚欠如附表所示追加貨物之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八十二萬六千六百八十元,迄未給付,屢向被告催討,不獲置理等情,爰本於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八十二萬六千六百八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曾於八十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簽定消防設備之訂購物料契約書,簽訂買賣總金額為二百七十五萬元(下稱系爭契約),原告自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起開始銷貨,最後一批銷貨日期,依原告提出銷貨單記載係九十年四月十日,而被告亦依系爭契約約定買受品名及價金給付完畢。又原告主張附表所示追加貨品,並未徵得被告同意,而附表所示追加貨品,僅其中編號九追加一百六十三只、編號十追加七十八組及編號十一追加七十六組(下稱不爭執追加部分),惟不爭執追加部分早於兩造簽訂契約之前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施作完成,自非屬追加項目,況因原告將貨物送到訴外人即系爭工程次承攬人右昇公司龜山公司所在處,被告遂將貨款給付右昇公司,故有關不爭執追加部分貨款,縱然存在,亦因清償而不存在,原告不得請求被告再給付上述不爭執追加部分貨款。再原告遲至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始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則本件貨款請求權顯已罹於二年時效期間。從而,原告主張縱使為真,亦因時效消滅而不得請求等語,資為抗辯。爰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等語。

三、原告主張被告承攬桃園縣政府陸光三村合建第一期國宅水電工程,有購買消防設備之必要,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起至九十年四月間止,陸續向原告購買消防設備數批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本院依職權向桃園縣政府函查之復函附卷可稽,固堪認定原告主張上開事實為真實,惟被告否認原告之請求權,並以:原告並未同意追加附表所示貨物,而原告主張附表所示追加貨品,僅其中編號九追加一百六十三只、編號十追加七十八組及編號十一追加七十六組,其餘貨品並未追加。又被告已將不爭執追加部分貨款右昇公司,原告不得再請求給付此部分貨款。再原告遲至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貨款,顯已罹於二年之請求權時效期間,伊得拒絕給付等語置辯。

四、茲本件應審究者,乃原告主張附表所示追加貨物之貨款請求權是否存在,而可得請求?茲分述如下:

(一)請求權是否存在:

1、經查,被告主張附表所示追加貨品,僅其中編號九追加一百六十三只、編號十追加七十八組及編號十一追加七十六組乙節,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筆錄),堪予認定。從而,原告主張兩造間追加買賣貨物數量如附表所示者,其中逾上開不爭執追加部分,即屬無據。

2、次查,被告早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日,即將編號九一百六十三只、編號十七十八組及編號十一七十六組之貨款給付右昇公司乙節,有被告提出送貨單影本一紙附卷可稽,而按原告對於上述送貨單是否真正乙事,既於本院審理中陳稱:並不清楚(本院九十三年年五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筆錄)等語,則本院自得參酌被告提出送貨單乙節,逕認被告抗辯有據,顯見被告早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日即就相同於系爭不爭執追加部分貨品之貨款,支付右昇公司。又查,被告主張兩造間契約係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簽訂,有系爭契約影本附卷可稽。而上開增加貨品,則早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日即已完成給付,倘依上開說明,顯見原告主張上述追加部分,業於兩造簽訂系爭契約前,即已完成買賣,並支付貨款。從而,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如附表所示追加貨品之貨款,即屬無據。

(二)請求權時效是否消滅:

1、按「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定有明文。而「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所定之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係指商人就其所供給之商品及製造人、手工業人就其所供給之產物之代價而言」、「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規定之商品代價請求權,係指商人自己供給商品之代價之請求權而言」(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九四號判例、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八一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依卷附兩造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簽定「訂購物料合約書」第三條所載,本件被告向原告訂購之物料為消防設備,顯見兩造所簽定前開買賣契約,係屬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所指之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買賣之性質,依該條款之規定,原告請求權之時效為二年,堪可認定。

2、又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附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民法第一百二十八前段及第三百六十九條分別著有明文。經查,兩造所簽定之前開訂購物料合約,既屬上開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所指之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買賣之性質,則原告之請求權時效僅為二年。次查,本件兩造間簽訂買賣契約總金額為二百七十五萬元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再原告自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起開始銷貨,最後一批銷貨日期,依原告提出銷貨單記載係九十年四月十日等情,有原告提出銷貨單影本多紙附卷可稽。而按兩造間係屬貨物買賣契約,揆諸前開說明,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習慣另有約定外,價金應於買賣標的物交付同時為之。次查,本件關於給付追加貨物部分,其買受人交付價金之時期,原告並未主張或證明之。而所指價金交付時期,復無法律特別規定,或契約、習慣另行約定,則揆諸上揭說明,被告若確實向原告追加訂貨,則原告可向被告主張請求交付價金之時期,至遲應於原告最後交付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為之。再查,本件依原告提出之銷貨單,其最後交付貨物日期為九十年四月十日,業如上述,堪予認定。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價金,其時效期間之計算,至遲應自九十年四月十日起算二年,即其時效消滅期間應為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3、末查,原告遲至九十二十月二十二日始向本院聲請對於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乙節,有聲請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顯見原告就附表所示追加貨物之貨款請求權業已罹於時效。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給付價金請求權並未發生,且縱已發生,亦因其請求權時效已消滅,並經被告執為抗辯,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八十二萬六千六百八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附,爰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均核與得證事實無涉,爰不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昭彥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F0~T32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單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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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編號│   品名及規格      │   數量及單位   │   單     價   │ 總    價  │
│    │                    │                    │            │              │
├──┼──────────┼──────────┼──────────┼─────────┤
│ 1 │ 綜合盤        │ 一三0只     │ 九十九元     │ 一二八七0元  │
│    │           │           │          │          │
├──┼──────────┼──────────┼──────────┼─────────┤
│ 2 │ 定溫式感應器(斷線│ 九十五只     │ 四十四元     │ 四一八0元    │
│    │ 式)        │           │          │          │
├──┼──────────┼──────────┼──────────┼─────────┤
│ 3 │ 差動式感應器(斷線│ 一七六只     │ 四十四元     │ 七七四四元   │
│    │ 式)        │           │          │          │
├──┼──────────┼──────────┼──────────┼─────────┤
│ 4 │ 偵煙式感應器(斷線│ 一三九只     │ 二一0元     │ 二九一九0元  │
│    │ 式)         │           │          │          │
├──┼──────────┼──────────┼──────────┼─────────┤
│ 5 │ 自動滅火器      │ 一只         │ 二八七元     │ 二八七元    │
│    │           │           │          │          │
├──┼──────────┼──────────┼──────────┼─────────┤
│ 6 │ 安全門燈       │ 一六一只     │ 二七六元     │ 四四四三六元  │
│    │           │           │          │          │
├──┼──────────┼──────────┼──────────┼─────────┤
│ 7 │ 緊急照明燈      │ 六八六只     │ 二三二元     │ 一五九一五二元 │
│    │           │           │          │          │
├──┼──────────┼──────────┼──────────┼─────────┤
│ 8 │ 避難方指示燈     │ 二一八只     │ 二七六元     │ 六0一六八元  │
│    │           │           │          │          │
├──┼──────────┼──────────┼──────────┼─────────┤
│ 9 │ 緊急電源插座     │ 三四0只     │ 五十五元     │ 一八七00元  │
│    │           │           │          │          │
├──┼──────────┼──────────┼──────────┼─────────┤
│10│ 綜合消防箱四F以下│ 六0只       │ 一八二五元    │ 一0九五00元 │
│    │           │           │          │          │
├──┼──────────┼──────────┼──────────┼─────────┤
│11│ 綜合消防箱五F以上│ 一0四只     │ 一八八九元    │ 二0六八五六元 │
│    │           │           │          │          │
├──┼──────────┼──────────┼──────────┼─────────┤
│12│ 掛壁斜面式喇叭五W│ 五0只       │ 一七0元     │ 八五00元    │
│    │           │           │          │          │
├──┼──────────┼──────────┼──────────┼─────────┤
│13│ 自動撒水頭(向下型│ 五只         │ 五0元       │ 二五0元      │
│    │ )         │           │          │          │
├──┼──────────┼──────────┼──────────┼─────────┤
│14│ 自動撒水送水口(附│ 十九只       │ 五六0元     │ 一0六四0元  │
│    │ 壓克力)      │           │          │          │
├──┼──────────┼──────────┼──────────┼─────────┤
│15│ 泡沫噴水頭十MM  │ 二八六只     │ 六0元       │ 一七一六0元  │
│    │           │           │          │          │
├──┼──────────┼──────────┼──────────┼─────────┤
│16│ 感知撒水頭十六MM│ 二一四只     │ 五0元       │ 一0七00元  │
│    │           │           │          │          │
├──┼──────────┼──────────┼──────────┼─────────┤
│17│ 一齊開放閥五四MM│ 一七四只     │ 五五五元     │ 九六五七0元  │
│    │           │           │          │          │
├──┼──────────┼──────────┼──────────┼─────────┤
│18│ 手動起動開關(裝置│ 一三八只     │ 一九0元     │ 二六二二0元  │
│    │ )         │           │          │          │
├──┼──────────┼──────────┼──────────┼─────────┤
│19│ 末端查驗管      │ 六只         │ 二八0元     │ 一六八0元    │
│    │           │           │          │          │
├──┼──────────┼──────────┼──────────┼─────────┤
│20│ 蜂鳴器        │ 八只         │ 二三五元     │ 一八八0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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