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原 告 嘉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義 送達代收人 周素慈 被 告 全聯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許麗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一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收費處查明屬實,有簡答表一份 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昭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