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簽約義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 原 告 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易興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簽約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 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唐照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