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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六六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六六號

原告
優家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代理人
庚○○
被告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B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定安

~B 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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